
汨罗融媒体讯(通讯员 毛舒婷 刘洁)公司注销后,如果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及时将公司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清算责任纠纷案件。
2023年10月,公司股东崔某、熊某在公司债权债务未清算完毕的情况下,直接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债权人李某与公司之间尚有债务未清偿。因清算组成员崔某、熊某未依法及时将公司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李某,导致李某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能获得清偿。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崔某、熊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熊某作为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并未将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李某。虽然其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但这并不能免除其对已知债权人应尽的书面通知义务。因崔某、熊某未依法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李某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故李某有权要求崔某、熊某承担清算责任。法院判决崔某、熊某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崔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公司在注销前,应当将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只有公司债务全部清偿完毕,方可办理注销登记。若因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即使公司已注销,清算组成员也需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柳勤进
二审:游 岚
三审:杨剑波
责编:游岚
来源:汨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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